房地稅務 房屋自住條件有異動,須重新申請

發佈時間: 2018-02-24 14:38:37
LINE-SHARE FB-SHARE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倘若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要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是自住條件若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原發文處:http://uns.ee/5B4X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