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都中心設置條例 立院初審通過

發佈時間: 2017-11-20 2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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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0)日初審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內容包括中心董事會成員需包含一半以上之政府機關代表,每兩個月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另外也明定若中心盈餘超過150億元時,需回撥相關營建基金。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內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以行政法人的方式成立,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條文中明定,未來中心董事會總人數為11至15人,由監督機關遴選,其中,政府相關機構代表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時,董事會召開頻率也在立委建議下,從三個月召開一次改為兩個月。 會中,綠委李俊俋提問,住都中心設置條例內是否要納入旋轉門條款,避免退休公務員卸任後就跑去當肥貓董事,指出「這可能會讓人講話。」而綠委張宏陸與劉櫂豪等人當場也表示應設置旋轉門條款,杜絕相關人士轉任圖利的情形發生。 對此,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未來住更中心業務範圍包括執行社會住宅與公辦都更兩種業務,因此中心人員必須同時懂得政府與市場運作。他認為,目前社會上此類人才欠缺,若設置旋轉門條款,將限制該中心在初期的發展進程,因此建議暫不要納入該條款,而此建議也受現場立委同意。 初審通過條文也在人事任用上,設置相關防弊與董監事利益迴避條款,此外,資金來源明定,若中心經會計年度終結決算後,盈餘超過150億元,應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初審通過條文也在人事任用上,設置相關防弊與董監事利益迴避條款,此外,資金來源明定,若中心經會計年度終結決算後,盈餘超過150億元,應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原發文處;http://lnk.pics/4BYQ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