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地可免稅

發佈時間: 2017-11-12 15: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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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稅捐機關說明,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於2010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 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2013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原文出處:http://lnk.pics/1E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