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建物漸老化 政院拍板加速推動都更

發佈時間: 2017-11-23 12:30:21
LINE-SHARE FB-SHARE
經濟日報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將透過簡化程序、擴大租稅減免及提供金融措施等,以加速推動都更。 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台灣計有850餘萬戶住宅,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接近400萬戶,約占總數的一半,顯示國內現有建物大多已逐漸老化,防災、抗震等能力均不足,為加速都市更新,以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感謝政務張景森的督導,以及內政部長葉俊榮及同仁提出修正草案,除強化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加強民眾權益保障,並增加各項獎助措施及簡化程序,對提高民眾參與都更意願及縮短都更實施期程,具有正面效益,對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實現居住正義,和產業經濟發展,都有重大意義。 賴清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及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都更例修正案將可務實改善都更問題,建構全面都更能量。 這次修法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延長更新後房屋稅的優惠期限,及增加協議合建土地移轉予實施者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優惠,杜絕外界質疑「真協議、假權變」情形,提高民眾參與意願。 在「強化程序正義」方面,為避免過去民辦都更案有實施者惡意圈地的情形,未來公辦及民辦都更案都必須經過三道把關程序,包括第一,更新地區劃定要併同擬訂更新計畫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增加民眾參與機制。 第二,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需經都更審議會就公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充分審議討論。第三,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遇有爭議,應舉辦聽證,並針對爭點進行論辯始得核定實施。 至於經過上述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得執行代為拆遷,本次修法也針對代為拆遷機制予以精進規範,明訂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協調,介入化解雙方爭議後訂定期限執行,並授權地方政府針對執行代為拆遷及協調事項,另訂自治法規,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 另外,為強化金融參與,協助都更案的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增訂都市更新所需資金的融資,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30%的限制,提供都更基金作為住戶自主更新案貸款融資時的信用保證。 原發文處:http://lnk.pics/4CT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