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若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認定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然而甲君在109年8月2日將戶籍遷出B屋,且不符豁免條件,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重購B屋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並對甲君補徵原退還的房地合一稅額10萬元。 換屋族要注意,不管「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但新購置的自住房屋,在5年內若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61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