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租金課稅 可扣除成本費用

發佈時間: 2004-09-14 16: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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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3)日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因為出租外牆、停車位及架設基地台等,而有按期收費的營業收入,可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與已納的相關稅捐後,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發函各稅捐機關,要求清查轄區內公寓大廈出租外牆、提供停車位等行為,有無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財政部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相關收入,即須申報繳稅。 財政部表示,大廈管委會收取的營業收入,包括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大樓外牆出租廣告或提供停車位按期收費等等,都是屬於銷售勞務行為而產生的營業收入。大廈管委會在計算所得額時,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作為所得額。 對於台中地區部分管委會日前透過民代反映,若出租外牆的租金收入須辦營業登記並繳稅,大廈的相關支出應如何處理等問題,財政部昨天指出,管委會的支出只要與大廈本身的必要管理、修繕等活動,或與其銷售勞務活動有關時,在辦理銷售勞務收入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實際支出性質,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的必要及合理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財政部並規定,管委會出租外牆等租賃所得如係作為大廈管理、修繕之用,因為並沒有盈餘分配問題,可免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設置及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中區國稅局日前發函台中市所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要對出租外牆並收取租金的管委會輔導辦理營業登記,引起台中地區管委會公會代表的質疑,並由立委沈智慧在本月8日在台中市議會召開公聽會,要求國稅局說明這項措施的適法性。 當時,管委會公會代表反映,稅捐機關將出租外牆視為營業行為,並要求管委會辦理營業登記,無疑將增加管委會的困擾,代表們認為,為了區區每個月幾千元的租金收入,辦理營業登記、申請發票、繳納營業稅,無疑是擾民的行為。對此,財政部與國稅局都表示,這項課稅與辦理營業登記的措施都是依據稅法授權,並非故意刁難。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