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外牆出租 須繳營業稅

發佈時間: 2004-09-09 15: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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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8)日表示,中區國稅局發函要求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出租外牆產生的所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繳稅,並不違反稅法規定,財政部早在民國76年即發布行政命令,要求管委會若將停車場出租並收費,就要辦營業登記,出租外牆亦應比照辦理。 財政部在民國76年8月曾經發布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以免辦營業登記。若有按次或計時收費,定期提供他人使用,並按期收費者,即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賦稅署強調,營業稅是對銷售貨物或勞務本身課稅,大樓管理委員會縱使屬於非營利事業組織,但依據營業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屬營業人,大樓管委會出租外牆取得租金收入,即屬銷售貨物,當然要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